A.破產和解制度。
B.破產重整制度。
C.破產清算制度。
破產企業抗辯制度。
答案分析:ABC。
展開:
公司破產時,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無法繼續經營,法院宣告其停止營業,清算其債權債務。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法院應當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制度是指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以其全部財產得到公平清償的壹種法律制度。破產法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宣布債務人破產,並在法院的主持下對其全部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進行重組和和解的法律規範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