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報案時,帶上身份證和相關線索材料。對於上門報案的人,壹般情況下,警察要麽讓他們寫報案材料,要麽做詢問筆錄,派出所的同誌會登記報案,接受證據材料。公安機關接到報警信息後,依法應當出具報案回執。報警時,報案人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以便警方正確判案。至於案件性質,立案偵查,由派出所決定。有申訴人的案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舉報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報案可以采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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