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執行,以調整在保護人體健康的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總和。
2.衛生法的淵源:又稱衛生法的法律淵源,是指衛生法律規範的外在表現形式和健康的根本來源。
3.法律關系:指衛生法律規範在調整人民健康活動(醫療衛生管理監督和醫療衛生預防保健服務)中形成的權利。
4.衛生法律責任:指衛生法律主體因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壹些不利後果。
5.衛生行政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給予救濟的法律制度。
6.衛生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壹級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7.衛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與下審理和解決行政案件的活動。
8.傳染病:指由於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寄生蟲等傳染性病原微生物的入侵,對人體健康造成壹定損害,甚至危及不特定多數人乃至全社會生命健康的疾病。
9.依法管理的傳染病:指《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管理的傳染病。我國發病率高、流行面積大、危害嚴重的急慢性傳染病有37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