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獨立適用。
擴展數據:
故意殺人的賠償標準:
1,喪葬費。
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的總額計算。
2.被贍養人的生活費。
根據被贍養人的殘疾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
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超過75周的,應計算5年。
4.精神損害。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5.交通、食宿等。
考慮到死者家屬的實際合理支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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