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規章和司法解釋備案審查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行政法規、監督條例、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以下簡稱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的備案審查。
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法律實施備案審查,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法律實施,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壹,推動制定機關提高規章和司法解釋的制定水平。
第四條備案審查工作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遵循有備無患、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常委會辦公廳負責接收、登記、分發和歸檔報送備案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審查和研究報送備案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第六條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全國互聯、功能齊全、便捷的備案審查信息平臺,提高備案審查信息化水平。
第七條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通過備案審查聯動機制,加強與中央辦公廳、司法部、中央軍委辦公廳和其他有關方面的聯系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