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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國家機關”的定義是什麽?

所謂國家機關,是指國家為行使其職能而設立的各種機構,是專門行使國家權力和國家管理職能的組織。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代表國家權力,行使國家行政、檢察、審判職能,組織協調社會、政治、經濟、科技活動,依靠國家財政的壹切獨立核算單位。

我國憲法和法律都確認國家機關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權力,履行管理社會的公共職能的相應權力機關,包括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聯審聯檢機關)。

這裏的國家機關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海事、鐵路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工商、稅務、物價、海關、邊防、紀檢監察部門、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等行政部門。

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隊。”國家機關的概念和範圍在中國憲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刑法中所謂的“國家機關”,僅指根據憲法規定設立的機構。即嚴格意義上的黨的機關、民主黨派的機關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中國的機關,既不是國家機關,也不是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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