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汙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條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汙染和城市生活汙染,防治農業面源汙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和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適用於這些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