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由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頒布。不僅香港居民,全國人民都必須遵守的全國性法律,具有崇高的權威性。香港基本法序言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基本法的目的是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保證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根據中國憲法,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自然享有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然而,香港現行的法律制度允許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解釋法律。這樣壹來,內地和香港的兩種法律制度就可能出現矛盾。如何協調解決這些矛盾?《基本法》壹方面肯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另壹方面又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香港自治範圍內自行解釋《基本法》的規定。至於《基本法》的其他條款,香港法院也可以解釋。,但如果涉及中央司法管轄權或中央與香港關系的條文的解釋影響案件的判決,則應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終審判決前作出相應的解釋,然後根據該解釋作出判決。基本法的這壹規定,既考慮到了中國和香港現行法律中可行、合理的因素,又考慮到了中央的解釋權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