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範圍包括:(壹)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二)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預算,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分析和控制工程造價;3)建設工程合同價格的確定(包括工程量清單和招標工程標底及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和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談判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和竣工結算報告的編制和審核等。;(4)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咨詢;(5)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分幾個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壹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與委托人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十二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文件。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由執行咨詢業務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