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項目部的印章和公司的公章原則上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項目部的印章只是大多用在公司內部的材料上報文件中,並不對外使用;公章無論是對內行使職權,還是對外簽訂協議,都代表著企業的壹種行為和意誌,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因此結論是項目部印章僅供公司內部部門使用,不能代替公司公章,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可以憑營業執照刻制公章。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取得營業執照後,可以刻制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三種印章並在公安機關備案。這三個印章是代表企業行為的法律印章。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的,是法人權利的象征。
二、項目部印章管理制度
1.項目部印章是項目部合法存在的標誌,是項目部權力的象征。為保證項目部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維護項目部的利益,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項目部印章包括行政印章、財務專用章、各部門印章、負責人姓名等。項目部;
3、項目部印章的使用範圍。項目部所有印章必須在規定範圍內使用,不得超範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