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加工、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第五條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征稅(以下簡稱復合征稅)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采用定量定額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固定稅率
復合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額*固定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銷售。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結算。第七條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征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計算納稅。
從價率法計算納稅構成的應稅價值公式;
組成計稅價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采用復合計稅方法計算納稅構成的應稅價值公式:
組成計稅價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固定稅率)/(1-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