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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委托加工產品回收轉賣的消費稅計稅和繳納流程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計算分為三種:1。在計算委托加工環節應繳納的消費稅時,如果存在受托方對類似物資的銷售價格,則受托方需要繳納的消費稅=類似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消費稅稅率;2.如果沒有給出收貨人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則發貨人需要繳納的消費稅=應稅價值的消費稅稅率*。成分計稅值=(實際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3.委托加工料件回收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或直接銷售時,相關消費稅不得抵扣,直接計入回收料件成本。

法律依據: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加工、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第五條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征稅(以下簡稱復合征稅)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采用定量定額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固定稅率

復合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額*固定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銷售。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結算。第七條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征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計算納稅。

從價率法計算納稅構成的應稅價值公式;

組成計稅價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采用復合計稅方法計算納稅構成的應稅價值公式:

組成計稅價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固定稅率)/(1-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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