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權產品價值100元,視具體情況而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各類違法行為時,銷售者拒不執行責令暫停銷售直至接受檢查,且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罰款。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各種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違法行為人、嫌疑人、利害關系人、證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明確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二)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責令有關人員說明物品來源及其他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銷售直至接受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產,也不得依法查封、扣押;(三)調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活動;(四)查閱、復制或者依法扣留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單據、記錄、文件、許可證、業務函電及其他資料;(五)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詢銀行,凍結違法行為人的銀行存款;(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對拒不執行責令暫停銷售直至接受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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