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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礦廠建設項目三同時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選址直接影響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進度、投產後的生產和經濟效果,以及區域環境和農業生產。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建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進行綜合監督管理,並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相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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