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銷售過期奶粉的法律責任

銷售過期奶粉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銷售過期奶粉屬於欺詐,欺詐消費者屬於違法行為。欺詐是指旨在使人誤解的故意行為。壹方當事人因他人故意的虛假陳述和認知錯誤而表示自己的意思表示,構成欺詐實施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被欺詐方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欺詐引起的意思表示的約束,允許被欺詐方依據相關法律撤銷民事行為,欺詐也是民法上使民事行為無效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 上一篇:香港大學專業列表
  • 下一篇:小學生的研究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