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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劣藥怎麽處理?

法律分析:對生產、銷售劣藥的處罰是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書,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吸毒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第壹百四十二條之壹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銷售的藥品的;(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或者明知是藥品而銷售的;(三)在藥品註冊申請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和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4)編造生產和檢驗記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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