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國產化後的進口軟件產品,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本地化是指重新設計、改進、改造等。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簡單的漢字處理不包括在內。
3.納稅人受委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托方,著作權屬於委托方或者雙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稅。經國家版權局登記後,納稅人在銷售時轉讓其著作權和所有權,不征收增值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壹、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後,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國產化後的進口軟件產品,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本地化是指重新設計、改進、改造等。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簡單的漢字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委托納稅人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托方,著作權屬於委托方或者雙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稅。經國家版權局登記後,納稅人在銷售時轉讓其著作權和所有權,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