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彩禮,又稱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女方支付的壹定數額的彩禮和禮金,是我國婚姻習俗的延續。禮金的應有之義是結婚。
3.贈與,在法律上是指將自己的財產無條件地轉讓給他人,強調的是無償性。房產是彩禮還是贈與,主要看房產的動機和目的。
彩禮是在訂婚、民俗、結婚的基礎上給付的。如在訂婚晚宴或訂婚儀式上支付的禮金、貴重首飾(即四金)、結婚現金、車輛、房產等價值較大的財物,應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支付的彩禮;
但是,戀愛中的男女朋友在交往過程中給予的財物,無論是贈與對方的,還是贈與對方父母的,都應當是贈與,在雙方不再維持戀愛關系時,會要求女方返還。法律壹般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