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新刑事訴訟法關於認罪認罰的規定

新刑事訴訟法關於認罪認罰的規定

刑事訴訟中關於認罪認罰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修改刑事訴訟法。這是刑事訴訟法自1979頒布以來的第三次修改,包括完善監督與刑事訴訟的銜接,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加速裁程序等。

為保證法律的準確有效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2月4日發布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全面總結了我國刑事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刑事審判程序的相關問題作出了系統規定。

與上壹版相比,司法解釋增加了認罪認罰案件審理、速裁程序、缺席審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條,實質性修改200余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 *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壹)可能犯新罪的;(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 上一篇:我知道彩禮就是錢。四金是什麽?有什麽區別?
  • 下一篇:行政強制措施所依據的法律與實施處罰所依據的法律不同可以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