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法律的準確有效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2月4日發布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全面總結了我國刑事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刑事審判程序的相關問題作出了系統規定。
與上壹版相比,司法解釋增加了認罪認罰案件審理、速裁程序、缺席審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條,實質性修改200余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 *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壹)可能犯新罪的;(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