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都是違反行政法規定的義務而采取的行政行為,兩者是有聯系的。對方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時,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但它們之間仍有本質的區別:
(1)具有不同的性質。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相對人設定新的義務的行為,直接影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本質上是壹種懲罰性的法律責任。行政強制是以行政相對人拒絕履行行政決定或者法律規定的義務為前提,不增加新的義務,而只是強制相對人履行原有的義務。
(2)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懲罰相對人違反法律的意思,其重點是懲罰“過去”的違法行為;行政強制的目的是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其重點是“未來”義務內容的實現。
(3)原理不同。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執行罰款與行政處罰中的罰款相似,但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懲罰,所以處罰壹般是壹次性的。除非另有原因,同壹違法行為因同壹事實和原因不得處罰兩次以上,即適用“壹事不再罰”原則。而執行罰金則不同,執行罰金的目的是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被執行人被處以執行罰金後仍拒不履行的,可以再次處以執行罰金,直至義務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