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從法律的立場來看,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物業管理公司無權在物業服務過程中對業主進行強制性管理和限制。業主作為房屋的合法使用人,有權根據自身需要決定是否封閉房屋陽臺,除非業主在封閉陽臺的過程中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利益,或者違反了物業管理規約的約定。第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小區管理和美觀的需要,對業主封閉陽臺的外觀和大小進行約定,但物業管理公司無權要求業主向物業管理公司繳納費用進行統壹裝修。第三,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臨時管理協議對業主沒有約束力。如果業主被告知協議內容,業主在明知的情況下做出承諾,就會遵守。但如果陽臺封閉裝修是由物業公司統壹安裝的,就意味著物業公司放棄了規約中“不得封閉陽臺或露臺”的規定。這樣,業主就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自己裝修了。4.如果業主是合法行使裝修房屋的權利,且不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那麽物業公司阻撓或幹涉就是侵權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業主可以向當地物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通過協調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業主還可以通過訴訟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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