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根據本準則第三條,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企業采用的會計計量基礎也屬於會計政策。
(壹)實務中對某項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沒有具體會計準則或應用指南規定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的原則、基礎和方法處理;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會計政策變更采用追溯調整法的,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調整至期初留存收益。留存收益包括當年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以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提取和積累的盈余公積。期初留存收益調整是指對期初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的調整。
以前的差錯及其更正應通過追溯重述予以更正,如同以前的差錯從未發生過壹樣,以便在財務報表中重新列示和披露相關項目。追溯重述法的會計處理與追溯調整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