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條。國務院農業和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並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當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攜犬出戶的,應當佩戴犬牌,並按照規定采取拴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和傳播疾病。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本轄區內的流浪狗、流浪貓進行控制和處置,防止疫情擴散。縣級人民政府、鄉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養犬的防疫管理工作。犬類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