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違反規定,毀壞草坪、花草、樹木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壹)盜竊、詐騙、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的;
(三)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第壹項至第三項行為之壹,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至第七項行為之壹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壹)在地下、內河、領海等地發現文物隱匿不報的;
(二)刻字業制作公章違反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汙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古跡,損毀公共場所的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道路標誌、交通標誌的;
(五)故意損壞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違反規定,毀壞草坪、花草樹木;
(七)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設備,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