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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居民區亂扔垃圾的處罰規定

法律解析: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最高可處200元罰款,實施該行為的單位最高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處以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壹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和糞便。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實現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還可以給予警告、罰款: (壹)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或者擅自展示、張貼宣傳品等。;(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或者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和糞便的;(五)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六)運輸液體或者散裝貨物未密封、包裹或者覆蓋,造成泄漏或者遺撒的;(七)臨街場地未設置護欄或者遮擋,未及時安排停工並做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未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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