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建築物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有防水要求的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為5年;(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