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禁止在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城市的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畜禽;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除外。飼養畜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限期處理或者沒收,可以並處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