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區壹樓開店是違法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來看,業主不得擅自將住宅物業變更為經營性物業。業主如要將住宅物業改為經營物業,必須遵守當地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並征得有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如果他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用小區物業開店,其他業主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關於住宅改為營業用房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依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所有權人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利害關系人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壹條業主將住宅變更為營業用房的,該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的“利害關系人”。在建築物區分中,建築物外的業主如果聲稱對自己有利害關系,應證明自己的房屋價值和生活質量已經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