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的戶口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居、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動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賬戶的。
2、假賬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籍證明的。
4.冒用他人賬戶的酒店經理未按規定登記旅客。
第二十壹條
如果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發現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統壹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印制。
公民應當繳納戶口簿和遷移證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單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