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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工壹天工作不超過幾個小時。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正常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即支付勞動者1.5倍的加班工資。調整範圍內的就業可分為全日制就業和非全日制就業。全日制就業是壹般的就業形式,非全日制就業是特殊的就業形式。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全職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其工資可按月支付。非全日制用工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工資主要以小時計算,工資支付期限不超過15天,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且企業生產特點無法實施的,可以實行其他工作方式。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是指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小時為主要支付方式,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的平均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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