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小型客船運輸管理條例》
第六條經營小型客船運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運輸的船舶依法取得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配備取得相應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書的船員,並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汙染規定的要求;
(二)有明確的候船地點、船舶航線或者航區,並落實了船舶靠泊和旅客上下的必要安全服務設施;
(三)有經營管理的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經營客渡運輸的,還應當取得渡口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設置渡口、核定渡運路線的批準文件。
以個體工商戶形式經營小型客船運輸的,可以不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條件,但應當有壹定的負責人。
第七條申請經營小型客船運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水路運輸經營申請書;
(二)組織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和材料。
以個體工商戶形式經營小型客船運輸的,無需提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經營章程,但應當提交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