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些案例中,我們發現了壹個結論,即檢驗機關在判決責任方時,是互相賠償損失和傷害的。因為主體是未成年人,基本沒有刑事責任(註:故意傷害情節嚴重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壹般當事人會被送到勞教所之類的未成年人義務教育機構,相當於專門的監獄,雖然我們國家不承認,但這是性質。)
關於加害人反抗造成結果的定義,可以參考刑法中正當防衛的定義。通俗的定義是,當有人打妳的時候,妳還手把別人打跑或者控制了別人的行動,使其暫時喪失行為能力,屬於正當防衛。當對方傷害妳的時候,妳還手,是正當防衛。在這個過程中,承擔對方的重傷,比如傷殘,時間太長。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對方失去了傷害妳的能力,那就是故意傷害或者死亡。
這需要很多證據,尤其是現場勘查,最重要的是證人。還有法醫鑒定。
由於本人已離開執法崗位多年,以上回答可能有不同或錯誤。希望網友們指正。謝謝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