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輕工業局《行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要求,培育和發展輕工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加強行業協會管理,規範行業協會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重要作用。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工商領域社團的意見(試行)》的通知要求,結合輕工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經國家輕工業局(輕工業部、輕工業聯合會)審查批準,依法成立,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下同)核準登記的全國性輕工社團組織。
第三條行業協會是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經濟社會團體法人,是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行業協會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工作。其宗旨是服務於企業和行業、政府部門和社會,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和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