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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實施分配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參與執行分配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8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參與分配是指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啟動執行程序後,其他取得執行依據或者已經起訴債務人的債權人發現債務人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全部債權進行公平補償的制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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