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是對工傷職工的壹種救濟和補償,其作用是保障傷殘職工的醫療和生活以及死亡職工遺屬的基本生活。它具有國家強制和互助的特點。工傷賠償協議分為壹次性工傷賠償協議和壹次性工傷賠償協議。工傷賠償前,需要對職工的傷情進行鑒定和認定,在確認屬於工傷、認定工傷傷殘等級後,再進行工傷賠償。現場傷害賠償協議包含雙方基本信息、達成的賠償金額、賠付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