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是否適用於新法生效前未被審判或判決不確定的行為的問題。如果適用,新刑法具有溯及力;不適用的,新刑法不溯及既往。
刑法的溯及力(又稱溯及力)解決的問題是:刑法生效後,對生效前未經過審判或判決不確定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適用效力?
如果具有適用效力,則具有溯及力;否則沒有追溯力。各國刑法關於溯及力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有的采取舊原則,即統壹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行為時的法家主義);有的采用新原則,即判決時的法律(判決時的法家主義)統壹適用;有些采取寬大處理的原則。
即統壹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有的采取既新又輕的原則,即原則上判決時適用新法,但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舊法;有的采取寬嚴相濟原則,即原則上適用行為發生時的舊法,但在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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