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中使用了“協助”二字,如果對此有爭議,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首先要考慮字面解釋,即“協助”壹詞要按其本義理解。根據這種理解,援助在這裏可以解釋為壹種義務,也可以解釋為壹種非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無效,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異議。因此,建議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協助執行不同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