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4.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通過上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在前款所列行為中,明知是商業秘密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