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二審終審制。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壹個案件經過兩個人民法院審理後終結的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這壹規定,被告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刑事判決、裁定,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抗訴;
但是,被告人不服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得再次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得提出二審抗訴。第二審的判決、裁定,除死刑案件外,在作出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實行二審終審制,有利於及時糾正錯誤判決,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有利於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由於兩審終審不多,可以方便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避免案件久拖不決影響結案效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兩審終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