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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考核制度;(二)安全教育、培訓和認證制度;(三)安全生產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重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職業衛生措施保證體系;(七)勞動防護用品及管理制度;(8)應急管理體系;(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十)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十壹)安全生產文件制度;(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法律客觀性: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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