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權處分:是指通過法律行為的實施,對壹項既有權利缺乏影響。
無權代理:指缺乏將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歸於委托人的能力。
(2)“以自己的名義”無權處分法律的人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無權實施法律的代理人。
(3)無權處分“在不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下”;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待定”。
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通則》第五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