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有些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
2、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申請仲裁需要的材料有:
1.仲裁申請書由個人簽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蓋公章;
2、有仲裁條款的仲裁協議或合同,帶上原件以備核查;
3、身份證明文件,個人提供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企業證照或批文,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
4.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代理權限,由被授權人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授權日期;
5.證據材料應當附有證據材料清單,所有證據材料應當編有頁碼和序號;
6.當事人自己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如果我們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滿意,我們將無法申請第二次勞動仲裁。這時候如果是索要勞動報酬或者醫藥費,可以提起訴訟,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而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