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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與舊法的適用原則

法律主觀性:

新舊法律沖突的適用規則應體現新法優於舊法、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當新的行政法律規範與舊的行政法律規範發生沖突時,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新法,即新法生效後發生的事件適用新法,新法生效前發生的事件適用舊法。新法明確規定溯及既往的除外。對於如何處理行政相對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間不同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指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新法實施後。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對實體問題適用舊的法律法規,對程序問題適用新的法律規定,但有下列例外:(1) (2)適用新的法律更有利於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3)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第二條。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法第壹條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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