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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壹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訴狀怎麽寫?

法律分析:壹般的離婚訴狀應該有以下內容:

1,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具體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住址。有訴訟代理人的,還應當寫明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範圍和與原告的關系。

2.主要陳述婚姻狀況、離婚原因和訴訟請求。註意這部分要完整的寫出妳要求離婚的理由。索賠部分要寫明他對離婚的態度,離婚後如何撫養孩子,贍養費如何承擔,家庭財產如何處置。

3、以指定人民法院的名義送交檢察機關。

4、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起訴時間。起訴書壹式三份,人民法院要求兩份,自己壹份。加上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等材料都可以提交到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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