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分三種:壹是民事案件:1,起訴書(原件壹份,被告復印件若幹份);2.原告身份證復印件;3、證據復印件(如借條、合同等);4、在立案庭填寫送達回證,當事人地址確認;5.受理案件通知書。二、刑事案件:(1)公訴案件:由於是公訴案件,錄入信息時,只需要檢察院的壹份起訴書即可。(2)自訴案件:1。提交起訴書原件,並根據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復印件。2.證明原告、被告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復印件等。3、委托起訴的,應當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公民作為代理人的,應當同時提交其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4.證明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5.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三、案件執行:1,原審法官簽署的判決書或調解書;2.服務收據的簽名;3、應用程序的實現;4.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說明;5.執行風險通知;6.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7.受理案件通知書。對於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只需將上述“調解書”改為“公證書”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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