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殘幣兌換標準如下:
(1)全額贖回。人民幣殘缺、汙損,能夠區分面額,剩余四分之三面額,其圖案、文字能夠原樣連接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原面額全額兌換給持票人;
(2)交換壹半。殘缺汙損的人民幣,能夠識別面額,剩余壹半至不足四分之三面額,且其圖案、文字能夠原樣連接的,可以按原面額的壹半兌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私債務。
第十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印制和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時,應當公布發行時間、面額、圖案、樣式和規格。
二、什麽情況下殘幣不能兌換?
剩余貨幣不能兌換的情況如下:
1.用戶持有的人民幣面值受損過半,無法兌換;
2.用戶持有的人民幣票面因被油水或火焰變色,或無法辨別真偽,無法兌換;
3.用戶故意剜掉人民幣的票面或者拼湊補貼,包括去掉紙幣的壹面,不能兌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