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應當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公訴權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工作,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