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律師會見犯人時,下列哪種行為是不允許的?

律師會見犯人時,下列哪種行為是不允許的?

法律分析:

根據《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看守所發現律師違反規定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時,應當及時通知司法行政機關。經查證屬實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停業整頓、吊銷其執業許可證等處理。具體來說,這類非法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為其帶煙、帶錢,提供通訊設備的,最高可處以壹年停業整頓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許可證,終身不得執業。

法律依據: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違法行為:

(壹)為同壹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二)在同壹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被害人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或者同時為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

(三)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與咨詢單位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4)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作為代理人、辯護人承辦原法院、檢察院辦理的案件;

(五)擔任過仲裁員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代理承辦其原任職或者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

  • 上一篇: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麽判?
  • 下一篇:孟晚舟的名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