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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中試用期的法律規制

法律分析:《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主要包括試用期的界定、期限、工資以及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在試用期期限方面,累計工作時間在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合同總工作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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