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者超過規定比例或者依法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用人單位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部分產品由其獨家生產。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向申請自謀職業的殘疾人發放營業執照。對從事各種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