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擴展數據:
名譽侵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重要隱私等。
侮辱:指以言語(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為公開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淫穢下流的語言侮辱、嘲諷他人,羞辱其內心。
誹謗:指捏造、散布壹些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果毫無根據地捏造別人的不良工作作風或者制造陰影,到處宣揚和損害別人的名譽,會對別人的精神造成極大的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01條明確禁止侮辱、誹謗他人名譽。侵犯法人名譽權。
主要表現在散布損害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捏造某些事實,謊稱某廠產品質量低劣,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搞垮對方等。這些都是對法人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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